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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4-28    点击:


为了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管理,保障各类房屋建筑、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维护广大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用于学校范围内水、电、气、暖、房屋、道路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维修。按照费用额度、组织实施流程、资金来源等情况分为日常零星维修、专项维修工程、抢修工程、设施设备维保等各项工作。

(一) 日常零星维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日常零星维修和低值消耗品更换等。

(二)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计划性强,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附属设施、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的专项维修改造工程。

(三) 抢修工程是指事故发生突然,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工程。包括维修难度大、维修存在安全隐患或专业性强,需要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且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维修工作。

(四) 设施设备维保是指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对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特殊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作。包括水库、水泵、电梯、燃气设施、消防设施、锅炉设施、送变电设施等的日常维护、维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维修工作长期规划、年度维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完成项目论证立项和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对维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障中心是学校各类维修工作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招标采购的审批、合同的会签和履行、工程资料报备等工作;配合后勤管理处完成维修计划编制;完成职责范围内维修维保项目立项准备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维修维保工作基础数据等。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维保等。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应工作。

第三章  预算及立项管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受理维修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11月下旬,进行下一年度维修项目内容申报。办公室和实验场所室内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申报;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方面由综合保障中心负责申报。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部分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年度维修计划,经学校研究后立项。

第七条  年度维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维修内容、概算金额、建议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纳入年度预算的日常性维修维保工作,如日常零星维修材料采购、设施设备维保项目,综合保障中心根据各类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及维保工作要求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建议控制价。编制采购预算时,按照以下原则执行,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建议控制价。其它采购的项目,后勤管理处牵头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第十条  维修项目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原则上不预留暂列金额。

第四章  采购与合同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抢修工程按照“控制抢修经费总额、竞争结算折扣费率、依实审计结算”的原则进行抢修队伍招标采购工作,特殊情况下日常零星维修可参照此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维修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工程内容、工程进度、合同金额、结算方式、质保期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类合同的审核、签订、管理工作,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维修工程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等。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施工管理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安全资料、影像资料等过程管理资料。

第十七条  日常维修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日常维修材料的出入库、意见反馈等过程管理。抢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过程管理,规范从报修立项、现场勘察、过程监管、工程量签证、完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维修工程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六章  验收结算

第十九条  维修工作应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按照工程经费、招标采购方式、技术要求等情况,落实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严把“质”、“量”验收关。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成立工程验收组。工程验收组由后勤管理处、计划财经处、审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保障中心、使用管理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的审计结算工作,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完成审计资料的审核、会签、报送等工作,对相关过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场勘验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工作的,维修申报单位(部门)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作相关费用支付,按照签订合同的结算支付条款,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质量保修条款要明确质保的起止时间和质保金支付等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科技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