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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4-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晋办发〔2014〕25号)、《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晋办发〔2014〕12号)、《太原科技大学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及国内有关单位人员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校领导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全校公务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调做好全校公务接待工作。

学校层面的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其他接待任务由具体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接待前由具体承办单位(部门)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1),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特别情况的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报批需提供有效公函(包括邀请函、调研函、会议通知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因学校邀请等特殊情况确需由学校安排住宿的,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因工作确需安排午休钟点房的,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省外来宾,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工作餐应尽量安排在晚餐。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根据太原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餐饮市场价格,自助餐标准一般不超过50元/人/餐,工作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餐。

第十二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确实需要在校外安排的,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按照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接待管理部门和具体承办部门要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坚持反对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须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2),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审批金额权限内审签并办理报销。

第十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公务卡票据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接待费用应当采用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二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 晋城校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