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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开放共享、成本补偿、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互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院级和学科三级管理平台。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学科平台是院级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 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

第八条 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学科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第九条 校级平台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特点,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院级平台和学科平台根据专业发展现状,由院、学科规划建设。实体平台的方案论证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校级平台——分析测试中心作为学校二级单位独立建设和运行管理。校级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 院(学科)级平台作为院(学科)下设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开放。院(学科)统筹安排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院(学科)的编制总额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编制应提交校人力资源处论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分析测试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重点论证设备采购的必要性、设备采购的先后顺序、受益覆盖面、技术保障方案、开放共享及运行维护方案、环境及设施条件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析测试中心为研究机构,人员按教师或研究系列设置;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共享系统的统一管理;负责校级实体平台和所管辖范围内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监管。

第十四条 院(学科)负责院(学科)级平台的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障和优化平台所需各类资源配置,协调解决平台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仪器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实体平台在学校和院(学科)指导下制定平台具体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六条 实体平台要与学科密切配合,有效支撑学科发展。学校支持相关学科人员参与实体平台的仪器设备管理,参与人员享有优先使用设备的权利,负有指导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和设备维护,协助开展用户培训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实体平台要制订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延长开机时间,满足用户需求,将配置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加强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规范管理,通过共享系统实现对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过程的管理和各类数据信息(预约、机时、收费、统计等)的交互统计,为各类用户和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团队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大型设备,科研团队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愿开放共享;也可纳入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管理和运行,并享有学校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和鼓励校级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其仪器设备给予必要的运行、维护和维修经费。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参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同时也要参考省内外相关技术条件相近的设备收费标准制定。标准制定时的参考成本包括:实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制。由各实体平台制定收费方案,在相关学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分析测试中心集中上报学校,并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学校计划财经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共享设备开放设立“设备服务收入账户”,各单位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具体为:

一、校级共享平台

1.校级共享实体仪器设备: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2.院(学科)级实体仪器设备:上缴学校10%共享平台管理费,其余90%收入归院(学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运行耗材、水电暖支出,以及管理和测试人员绩效。

二、院(学科)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经费使用,由本单位参照财务制度,自行制定实施。

三、各级管理人员可通过共享系统实时查询设备运行收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实体平台应制定账户收入的具体使用管理方案,有效激励服务运行机制。设备服务收入由校计划财经处统一管理,可用于平台运行、设备维修维护、升级改造、保险、耗材、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技术人员绩效、外聘人员或研究生助管等费用。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平台仪器设备运行效益和状况的考核;院(学科)负责其平台仪器设备运行效益和状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分析测试中心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供各类平台具体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学校汇报,用于工作改进。

第二十八条 实体平台运行效益考核内容包括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学科支撑、用户培训、资源效益、用户满意度等。

第二十九条 实体平台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数据、用户培训、运行成效等信息整理工作,据实填报相关报表,配合完成本单位设备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院(学科)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本单位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制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开,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资源配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对于考核结果差的单位视情况对其管理使用的设备进行资源调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