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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科技大学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指导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政府投资、监督落实建设标准和督促检查项目实施。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复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制定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校园设施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报批立项;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报审和交付使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和监督,保证投资效益。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要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报批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未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尊重标准、勤俭办学、科学推进、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

第九条 编制的校园规划应报教育厅审查,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厅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审核后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学校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报送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报教育厅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教育厅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或核准。

第十三条 报审的建设项目,其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应向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建议书。

申请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校园总体规划;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申请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学校申请文件;

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学校申请文件;

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项目申请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向教育厅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项目,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补充后的申请文件,再次审查仍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核报批。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学校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报批程序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未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应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如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当在报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取得书面确认意见;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建筑面积或投资估算超出批复文件10%的,学校应当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厅;教育厅据此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申请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省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项目原则上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措方案填报。

第二十四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厅。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依据经批复的立项、初设文件进行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度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专项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严禁随意超投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时,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核准的招标方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和规范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和相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监督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建设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续。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过程要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合同管理控制制度等均另有制度详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