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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4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原则。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论证及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

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中,因原设计中出现不可预见的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变更:

(一)优化原设计;

(二)原设计出现错、漏;

(三)使用功能改变及完善;

(四)使用材料、设备品种的改变;

(五)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瑕疵;

(六)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

(七)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变更提议单位包括校基本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学校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工作程序(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

(一)所有变更提议均应向基建处提交书面申请,相应的概算统一由施工单位作出。

(二)基建处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再由分管基建处长批准后,提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

(三)设计单位根据基建处提供的审批意见,出具正式书面设计变更文件。

(四)基建处将设计变更文件转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部门。

(五)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依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六)设计变更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结算文件保存。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设计变更的会签: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二)审批:设计变更会签通过后,由分管基建处长审批签字后,作为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变更文件或技术核定文件的依据。

第七条 为了保证工程的按期完成,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预计论证、审批时间,提前做好变更申请的报批工作。

(一)不涉及装修材料、装饰外观的一般变更审批,原则不超过5天。

(二)属于必须经过论证的重大变更的审批,原则不超过10天。

(三)各审批部门必须遵守审批时限,如造成工期延误、经济索赔或因审批不及时造成施工事故,追究当事个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因某项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在电话汇报情况征得审批领导同意后,安排工程变更先行实施,随后补办正式手续。

(二)补办手续应在安排工程变更先行实施日后的5天内完成,并注明补办原因。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正式出具并盖章后,作为实施和结算的合法文件。技术核定文件(作为设计变更的一种形式,四方盖章)最终经基建处盖章后,作为实施和结算的合法文件。

第十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由此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规避投标风险(不平衡报价)而更改原设计,全部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学校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赔偿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由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扣减监理单位一定的服务费。

第十三条 由学校工作人员随意要求施工单位更改原设计或为施工单位规避投标风险(不平衡报价)而更改原设计,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员一定的罚金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及时办理。结算审计开始实施后,补报设计变更资料原则上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变更申请(会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