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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校内教职员工或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机关反映学校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须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遵守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利;

(三)不得侮辱、殴打、威胁相关工作人员;

(三)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

(三)通报学校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九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是全校信访工作综合管理机构。信访办设在校长办公室,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向信访人反馈信访办理结果;

(四)核实信访人信访事项和承办单位办理结果;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校信访工作;

(六)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访办应向校内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信访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信访办转交的、校领导批办的或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其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认真办理各类信访事项;

(二)对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的信访事项按要求及时向信访管理部门、校领导或信访人说明情况;

(三)对信访反映所实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工作,纠正错误;

(四)对信访反映所实并对信访人造成的损失,要按相关规定恢复原状或及时补偿。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二)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七)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信访办指定一个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可就以下内容提出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不服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四)领导交办、其他部门转送以及按政策和制度规定应由信访办接待受理的有关事项。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学校职权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提出形式

(一)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告知姓名(名称)、住址等身份信息和明确的请求及具体的事实、理由,并由信访工作人员准确记录。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办提出。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事实清楚、全面、理由充分。信访人需对所反映信访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果有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信访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学校工作学习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堵学校领导、在学校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对有以上行为的来访者,信访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劝说、疏导,告知信访接待地点、正常的信访程序和信访秩序,劝说其停止上述行为。如来访者不听劝说,信访办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秩序和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必要时应提交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办及各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向信访办通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书面形式信访事项,按如下流程登记:

(一)拆封。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保持信封、信笺、地址、邮编、邮戳和随信寄来物品的完整;

(二)装订。信封、信文附件一并装订,信封正面朝上装订在信纸后面左上角;

(三)盖章。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信访编号专用章,并填写收信日期;

(四)清点。对随信寄来物品清点;

(五)阅信。信件拆封后,要及时认真阅读信件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及要求等。阅信时要保持原信整洁;

(六)核实。核实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等主要内容。如情况不实按匿名处理。

(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1.来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邮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2.来信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要求解决何问题及理由和依据;

3.信访事项的来源,是来自校内、上级机构转送还是领导交办信等;

4.收到来信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联名信要注明人数。

(八)留存。对重复信和内容不清、姓名不清、联系方式不详的来信,登记后只做留存,不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口头、走访信访事项,按如下流程登记:

(一)接谈。对群众来电或走访,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登记。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来访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来访时间、反映的问题、主要要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三条 如走访时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按书面形式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信访情况不予以登记:

(一)本人不愿登记;

(二)口头答复后,本人表示不予登记;

(三)其它按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信访办应从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内容等方面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严格审查信访事项。具体包括:

(一)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二)是否属于我校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四)是否具有实质的内容和具体的请求;

(五)是否为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六)是否为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对一般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非学校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匿名或事实不清的;

(四)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五)对学校已经给出答复意见,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

经审查,对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信访事项,可由信访办开具《太原科技大学信访处理单》,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自收到转交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报信访办。

第二十九条 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报校办主任批示后,开具《太原科技大学信访处理单》,直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2.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校领导批示后,开具《太原科技大学信访处理单》,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3.承办单位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办提交受理意见;如不受理,需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有争议的,职责不清的,由校长办公室或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指定单位受理。受理单位对承办信访事项有异议的,应向信访办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自收到信访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应当核实取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涉及专业知识的,应向专业人士咨询;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协调会。

(三)应当秉公办事,其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当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做好会议记录,对所收集到的材料应留存归档。

(五)应及时向信访办通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承办单位(部门)对已办结信访事项应形成办结报告,出具处理意见书面材料,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信访办。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交(转)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第八章 信访事项的答复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信访办收到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后,及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代表学校统一答复信访人。

(一)承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直接答复信访人;

(二)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协调相关部门召开答复会议,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答复和解释政策;

(三)需向上级机关反馈的,由承办单位拟文,经信访办核稿,呈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复函上级机关;

(四)对于匿名信一般不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对答复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或复核。

(一)信访人对有关单位做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复查,并将复查申请交信访办;

(二)信访办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后,将答复意见及复查申请上报答复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复查;

(三)分管校领导复查后,在接收复查请求20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将复查意见反馈给信访人。特殊疑难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做出复查意见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交信访办;

(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由信访办将复核意见反馈给信访人;

(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信访办、有关单位和信访领导小组不再受理。

第九章 信访事项的送执、执行与督办

第三十八条 答复意见由信访办根据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信访办召开信访事项答复会议,当场将答复意见交信访人,并请信访人签字确认。信访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应由工作人员在答复意见书空白处写明情况,并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作证。

(二)邮寄送达(电子邮件)。信访人通信地址详细的,可邮寄挂号信或快递,将答复意见寄送给本人。邮寄凭证留存、归档。

(三)公告送达。信访人失去联系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或将其信访事项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留存。

第三十九条 信访办做出支持信访投诉请求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信访办发现承办单位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开具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原因。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信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按“一访一档,一档一号”的原则及时立卷规档。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装订整齐、规范。

第四十二条 信访档案应如实反映信访内容及处理过程,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电话、走访记录,审查核实情况材料,领导批示,承办单位调查取证材料、会议记录、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处理意见和建议,信访办答复意见、汇报材料等。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还应包括上级部门的批转函、学校函复材料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信访办根据信访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定期撰写信访工作总结,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