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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9-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教授治学,构建科学、民主、高效的学术治理结构,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太原科技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原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发展,追求学术理想,尊重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决定下列事务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 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四)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七) 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原则;

(八) 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学校学科建设的重大政策、建设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三)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学术纠纷做出裁决:

(一)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二) 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三)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向学校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单数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1人组成。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指定委员、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指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原则上不超过5人,随校长职务进退;职务委员由分管学术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原则上不超过3人,随职务进退;选举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内教授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2-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学术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院士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依照其应尽义务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除分管学术相关工作的学校领导外,学校领导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优先推荐并选聘不兼任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职务的专任教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且每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位管理、职称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项工作,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负责,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性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奇数,实行席位制。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应是在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的代表性。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补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除受学校委托召开必要的工作会议外,可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审议有关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应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学术委员会工作,决定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讨论重大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拟审议议案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就拟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会议纪要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咨议的文件或材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阅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并执行必要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有制度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