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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以及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计划财经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转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报科学技术处登记。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登记成果进行组织评估、筛选和信息发布。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权属清晰。

第八条 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学校在校学生为科技成果独立完成人的,学校可授权学生免费使用或享有该项成果并实施转化;在校学生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之一的,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学校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方式,授权学生免费使用该项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九条 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如需资产评估,由科学技术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与技术需求方形成合作意向后,应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登记与审批表》(附件1),科学技术处参加转化项目的商务谈判并组织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层级管理:

(一)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涉及到“三大一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见附件2。

(二)副校级以上领导(含副校级)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成果转化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协议定价方式完成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采用双公示方式:

(一)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公示。

(二)公共信息平台公示。

实行协议定价方式完成科技成果实施许可,采用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处理:

(一)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科学技术处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二)接到异议后应中止转化,由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决定。

(三)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将继续予以公示;对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的,转化中止。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处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与技术需求方签订合同。转让、实施等相关合同(正本6份)自生效之日起一周之内报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以及该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认定免税事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确认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涉密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总预算,学校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转化所得中,按照分配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二级单位等给予奖励和报酬,收益按合同额阶梯递进式分配。

科技成果实施许可收益分配

转化合同额(万元)

学校与团队分配比例(%)

学校收益再分配比例

学校:二级单位:科转基金

学校

成果完成团队

合同额<100

10

90

4:3:3

合同额≥100

8

92

4:2:2

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配

转化合同额(万元)

学校与团队分配比例(%)

学校收益再分配比例

学校:二级单位:科转基金

学校

成果完成团队

合同额<100

20

80

8:6:6

合同额≥100

15

85

6:5: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收益分配

转化合同额(万元)

学校与团队分配比例(%)

学校收益再分配比例

学校:二级单位:科转基金

学校

成果完成团队

合同额<100

30

70

10:10:10

合同额≥100

20

80

8:6:6

注:(1)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应扣除项目执行成本后,再奖励团队。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由学校统一管理,股权变现或分红时,扣除税收等直接成本后,按以上比例进行分配;股权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时,学校和成果完成团队按以上比例分别持股。

(3)学校指定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其它相关人员担任入股公司董事等,代学校行使股东权力,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公司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由计划财经处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二级单位的部分,由其制定管理办法,按年度提出奖励方案,由计划财经处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科转基金部分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及服务等,实现知识产权强校;用于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形成对接市场、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助力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选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可以选择适用横向经费管理规定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正职领导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报酬或奖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延迟到其获得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和校内外人员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可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相关方事先协商解决,学校将逐步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将成果转化工作绩效列入学校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利用转化收益经费聘任兼职科研队伍,探索科技人员全职或兼职开展创新创业。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之一,并将其纳入业绩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我校职务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八)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九)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置工作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登记与审批表

2.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