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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2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而努力学习的研究生,可依据本细则申请我校相关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博士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

4.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5.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应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在撰写和格式上必须符合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6.满足《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科大研字〔2019〕6号)要求。

(二)硕士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5.学位论文具有新见解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一定的工作量,且在撰写和格式上必须符合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6.满足《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试行)》(科大研字〔2019〕6号)要求。

第四条  无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2. 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大研字〔2019〕5号)的规定,通过校级或院级学位论文评审;

3. 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实施细则(试行)》(科大研字〔2019〕4号)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研究生培养计划;

2. 研究生成绩单;

3. 开题报告;

4. 中期检查表;

5. 发表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证书的复印件,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须提供情报检索机构开具的收录证明(原件);

6. 学位论文评阅书;

7.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8. 答辩材料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9. 学位论文;

10.研究生学位信息采集表。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研究生填报《太原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申请表》,并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硕士毕业生提交档案内容及要求》向所属学院提交档案,经学院工作人员形式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时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并将决议和研究生个人档案一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审议。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申请人学位申请方可通过。

第九条  有如下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票数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者;

2. 答辩未通过并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博士生一般为二年、硕士生一般为一年,并符合最长学习年限规定)未完成论文修改并提请重新答辩者;

3. 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如剽窃、数据造假或请第三方代写等情况;

第十条  有如下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实应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1. 经举报并查实,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系由他人代写、论文涉及剽窃他人成果或故意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应撤销其已取得的相应学位;

2.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应撤销其已取得的相应学位;

3. 被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管理部门抽检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者,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具体要求执行;被学校抽检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者,给予最多半年的修改时限并请专家再审查。如果专家再审查仍然不合格,则撤销已取得的相应学位。

第四章  

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应对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校向未被提出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位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研究生院协助各学院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

第十二条  在读期间到境外学习的研究生返校申请学位者,按照学校研究生毕业答辩及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按规定完成各项课程学习及培养环节,并提交中文版学位论文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答辩通过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学位。如果提交的中文版学位论文属于境外申请学位的英文版学位论文的译文版,须同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境外授学位单位出具的同意知识产权共享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以此申请学位。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完成各培养环节任务,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留学生,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