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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2-01    点击:

校字【201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

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修订)》废止(2004年6月)。 

 

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

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字【201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试办双学士学位班的管理规定》(晋学位字[199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双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原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完成了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3、双学位课程重修所得学分在10分(含)以内者;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双学士学位,不再补授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教务处每年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双学士学位预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双学士学位档案,双学士学位档案由校教务处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废止(院字【200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