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山西省学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授权,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证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至毕业时尚未解除;
(二)补考获得学分在30学分以上(不含30学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规定要求;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类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七条 学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结业,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学习,成绩合格并核发毕业证书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补授学位。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由教务处提供,档案馆留存。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4]年44号附件一)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