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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我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校领导、副组长为相关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建立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和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凭当地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

(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三)特困供养学生(凭当地核发的供养证);

(四)属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凭当地核发的孤儿证);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凭残疾证);

(六)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七)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八)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无基本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九)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十)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十一)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十二)意外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十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重点对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应按照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学校核准、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进行。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按时向学院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各年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15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四)学校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六)建档备案。学院要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各学院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以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太原科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