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6】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意识,使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测评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专业素质测评、身体素质测评三部分内容。总分100分,其中德育素质测评20分,专业素质测评70分,身体素质测评10分。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20分)
第三条 德育素质主要从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创新与实践素质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14分)
思想道德素质考评成绩=基本素质考核分+附加分
(一)基本素质考核分(12分)
1.政治思想(3分)
(1)参加班政治学习,能主动、积极地发言;
(2)政治上积极上进,向党、团组织积极靠拢,参加党课学习,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能严格要求自己;
(3)密切关心国内外大事,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思想活跃;
(4)乐意做社会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并作出一定成绩。
2.组织纪律(3分)
(1)自觉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并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违法现象作斗争;
(2)从不无故迟到早退,遵守课堂纪律,认真上课;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坚持原则,对不良行为敢于抵制,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文明行为(3分)
(1)举止大方,说话和气,文明礼貌,衣着整齐,礼貌待人;
(2)尊老爱幼,互相帮助,在食堂、车站等公共场合,坚持排队,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
(3)讲究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职责,维护环境卫生;
(4)勤俭节约,爱惜粮食,不乱倒饭菜。
4.集体活动(3分)
校院级活动0.5分;班团活动0.5分;院特色活动0.5分;公益劳动或志愿者活动0.5分。以上考核项目由学院制定评分细则。
(二)附加分(2分)
1.获省优干、省三好每项加1分;获校优干、校三好每项加0.8分;获院三好加0.5分;获优秀团干加0.3分;获优秀团员加0.2分;各类单项奖每项加0.2分。
2.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视其承担的责任、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可加0.2-1分,其中,校、院部长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可加0.8-1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可加0.5-0.8分;其他学生干部加0.2分;校学生社团负责人加0.5分。
3.文明宿舍宿舍长加0.2分,其他成员每人加0.1分。
4.参加无偿献血每人加0.3分。
5.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受到校、院通报表扬者加0.3-0.5分。
6.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关心集体,表现突出者加0.2-0.3分。
7.因违纪受到各类校级、院级处分(包括党、团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者分别扣分。留校察看分别扣2.5、2分;记过分别扣2、1.5分;严重警告分别扣1.5、1分;警告分别扣1、0.5分;通报批评分别扣0.5、0.25分。
上述各条若同一事件受到双重奖励或处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以上所加分数总和不得超过2分。
第五条 人文素质(3分)
(一)人文素质测评主要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掌握能力方面进行考核。
(二)人文素质测评的加分项目及标准:
1.关注社会文化热点,广泛涉猎各领域文化知识,能就各种现象阐明自己的观点,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经班主任审阅合格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2.积极参加人文素质报告、讲座等,每参加一次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3.在文艺、演讲、辩论等比赛中获奖者,获省级及以上奖每一项加1分,获校级奖每一项加0.5分;获院级奖,每一项加0.3分。
4.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新闻通讯稿件、文艺作品等每篇加1分;在省级刊物、杂志上每发表一篇作品加0.5分。
以上所加分数总和不得超过3分。
第六条 创新与实践素质(3分)
(一)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发明创造素养,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完成实践环节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 、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二)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的加分项目及标准:
1.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科技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不少于一周),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一次加0.5分。
3.参加科技竞赛获得荣誉者,获国家级奖励的,一等奖加1.5分,依次递减0.3分;获省级奖励的,一等奖加1分,依次递减0.2分;获校级奖励的,一等奖加0.5分,依次递减0.1分。
4.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一级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5分, 在二级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
5.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省级奖励的,每篇(项)加1分。
以上所加分数总和不得超过3分。
第三章 专业素质测评(70分)
第七条 专业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各门课程的理论学习和运用专业知识的程度等内容的综合考核。
专业素质考评成绩 = 专业基础分 + 加分
(一)专业基础分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2.根据平均学分绩点,采用插入法折算成百分制,折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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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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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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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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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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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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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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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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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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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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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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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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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基础分 = 平均学分绩点折合分 × 70%
(二)加分项目及标准
1.参加校级学习竞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3分;三至六名加0.1分。
2.获市级以上单科学习竞赛第一名者加2分,其它各名次者加1分;
3.通过国家计算机二、三级者加1分、2分;
4.考试科目单科获100分者加1分;
5.获得社会认证的其他资格证书,视情况加0.5~1分。
6.选修课通过一门加0.5分。
以上所加分数和基础分数总和不得超过70分。
第四章 身体素质测评(10分)
第八条 身体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体育课和参加体育运动比赛等内容的综合考核。
身体素质测评成绩 = 身体素质测评基本分 + 加减分
(一)身体素质测评基本分一、二年级以体育课成绩×10%计算;三、四年级体质健康达标合格者6分;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达标并经体育教师认可者给4分。
(二)加分项目及标准:
1.参加省级比赛获个人名次前六名者,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加1分,非主力队员加0.5分。
2.破校纪录者加1分,破省、全国纪录者加2分。
3.参加校区运会项目,取得第一名者加0.5分;取得二至三名者加0.3分;取得四至六名者加0.2分。
(三)减分项目及标准:
1.早操无故缺席者,每次减0.1分。
2.参加比赛违犯纪律或体育道德者,视情节减0.2~1分。以上加分和基础分之和不得超过10分。
第五章 测评办法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处负责指导,各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数据收集、整理、考评结果汇总等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条 测评时间
每学期开学初完成上学期的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测评办法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表现及实际能力的全面考核和评定,务必严肃认真、民主公开,杜绝草率行事、弄虚作假,测评结果需向学生公示。
测评过程中因同一事件受不同部门表彰者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测评结果的作用
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先选优、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四年测评总积分将作为毕业就业时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办不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自行停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