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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6-11-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14〕184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监察处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全面管理,制定宏观政策,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情况、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做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 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考试作弊者;

3. 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4.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5.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6. 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7. 无故多次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者;

8.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者;

9.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10. 未经导师批准,擅自在外兼职工作者。

第九条 有第八条中1-8、10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如下:

1.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等级

学习层次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指标比例

奖励标准(元)

指标比例

奖励标准(元)

指标比例

奖励标准(元)

特等

硕士

推免生

10000

——

——

——

——

一等

硕士

20%

8000

20%

8000

20%

8000

博士

18000

18000

18000

二等

硕士

30%

6000

30%

6000

30%

6000

博士

10000

10000

10000

三等

硕士

50%

3000

50%

3000

50%

3000

博士

5000

5000

5000

 

2.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根据研究生的申报成果,最低金额500元/人,最高2000元/人。

第十一条 硕士一年级研究生特等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本校的推免生,其余等级根据新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结合报考志愿等由所在培养单位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硕士二、三年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度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实践活动等项,根据《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加权后总分来评定。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需为非定向培养,并在入学时将本人人事档案调至我校方具参评资格。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细则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并报至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可结合实际,对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工作特别积极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者,设立优秀论文奖、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奖、科技竞赛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单项奖学金。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但已获得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除外。本校教师在职博士生可以申请单项奖学金,但相同科研成果已获得科技处奖励的除外。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所有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学期间,以太原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得的(硕士一年级新生除外)。所有提供的论文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正刊录用;所有增刊、专刊等一律不计。申请者所有科研成果需提供相应的原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须提供检索机构的证明,录用论文需有录用通知及版面费正规发票。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但不得重复使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的申报材料,所用的科研成果必须是评选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后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新增的成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1.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评定通知。

2.符合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定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组织在校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支撑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至校评审领导小组。

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至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公示无异议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个人申诉

第十八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研究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超过三年,博士研究生超过三年不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于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于出国(境)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学校将暂停发放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除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和证书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