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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8    点击: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保证我校研究生基本生活需要,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山西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0000元/年·生;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 6000元/年·生。

四、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学校审核结束后,从新生具有正式学籍起,由财务处统一分十个月(7、8月除外)存入符合发放资格的研究生本人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银行卡。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中止学业、停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自动退学、转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六、 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不再享受以后(提前期或延长期)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 本办法从2014年9月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