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减轻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交纳学费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审核,明确重点,不搞平均摊派,让最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学费减免。同时要与其他资助措施相结合,避免重复资助、过度资助。
第三条学费减免学生数量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国际交流合作和委托培养性质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对象:
(一)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二)孤儿,无资助上学,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三)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四)单亲家庭,且家庭享受低保,并由于父亲或母亲重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五)因本人重病、家庭突发变故等其它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六)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学费减免者。
第三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学费减免学生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未受过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且参评时上一学年无补考课程;
(三)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当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等级,依靠国家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体系仍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四)生活节俭、热心公益,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经学生自愿申请,酌情给予学费减免,减免共分为三个档次:减免一学年全部学费;减免一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减免一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各档次学费减免的标准和要求: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减免一学年全部学费: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二)款其中之一的和第三章第六条所有条件的。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减免一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四)款其中之一的和第三章第六条所有条件的。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减免一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一: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六)款其中之一的和第三章第六条所有条件的。
第四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11月份。
第十条 学费减免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审查。各学院要按照学费减免条件的规定,在认真听取班主任、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初评通过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金额在本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纠正。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发放。校领导审批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学费减免学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学费减免,已享受学费减免者资格予以取消并责令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公安司法机关治安、刑事处罚的;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内的;
(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学费减免的;
(四)思想不端正,有影响大学生形象的行为发生且屡教不改的;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参评时上一学年有补考课程的;
(六)有吸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行为或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学费减免审批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账目管理和相关手续办理由财务处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并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减免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学院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获得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已经获批的学费减免资格,重新缴纳已减免的学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告知学院。各学院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及完成公益劳动工作量情况做好初评工作,使学费减免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身上。
(三)加强学费减免的名单公示工作,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或网站,接受广大师生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