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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点击:

校学字[2011]4号

各学院(部)、有关处级单位

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助学贷款  管理办法  修订  通知

  印:50份

附件:

 

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相关部门和学院的管理职责,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以及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2004]17号)和《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0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保管、学生的诚信教育、毕业生毕业前的还款确认、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后监督检查以及贷款本息的催收等工作。其中,本办法中所称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给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主办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适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贷后管理工作实施三级管理

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落实。各学院要选拔一名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任期内负责制另学校财务处应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各学院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检查各学院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各学院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2、制定诚信教育计划,邀请诚信教育专家不定期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组织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提高贷款学生“诚信贷款,诚信还款”的意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3、负责传达上级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与经办银行协调,协助银行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1、完善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料;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等情况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贷款学生毕业时,将其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记录毕业学生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表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2、各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贷款学生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开展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

3、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根据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关规定,负责定期统计毕业生还款信息、定期转账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等工作。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交接制度

鉴于各学院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的问题,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必须建立工作交接制度。工作交接时,各学院交接人签写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交接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作为监交人,交接人和监交人必须在“交接书”上签或盖章。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助学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一)在校时的管理

1、为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每学年须核查贷款学生的成绩,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2、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学院为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院须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毕业后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3学院组织学生确定并记录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联系人及本人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

4、要求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主动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联系不少于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学校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

5、督促贷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的内容,将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足额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宝账号

6、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50天内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统一录入到国家开发银行系统中,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7、学校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诚信档案并入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期间的贷款情况和表现。

(二)毕业后的管理

1、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学院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见证人)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2、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在校期间所在学院,或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更改个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3、与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保持联络,做好毕业确认与相关提醒工作,配合好生源地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时应在每年的1-10月中的1-10日期间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提交还款申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协助。

 

 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院要保持贷款档案的动态更新,并以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保持档案一致。

十一 贷款合同的变更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转学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手续

(二)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退学、伤残、死亡、失踪、违法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其必须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三)休学学生休学期间自付利息,并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四)转学院、转专业的贷款学生,须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分别签字、备案,并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各学院除电话、书信联系外,发挥网络优势,在学院网站开辟贷款论坛、设立专用电子信箱、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相关部门要经常交流,掌握毕业生动态变化情况保持信息的对流和畅通。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书》;

(二)贷款毕业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贷款学生填写的申请资料中发生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五)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理

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国家、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合同规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证书查询网站及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

(四)联系已就业学生单位,请就业单位协助催收,联系未就业学生家庭,请家长协助催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十五 考核与奖罚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工作(宣传教育、贷款审核、数据上报及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管理绩效(贷款学生的违约比例、学生满意度)等方面。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在管理中因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核减国家助学贷款的名额

 

  附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