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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8-05-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规范大在校大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中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在校专科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尊重学生的志愿和爱好,在专业条件、教学资源、教育质量、教学秩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诉求。

第四条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前30%;

2.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能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其他特殊专长证明;

4.学习困难,自愿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5.休学创业、参军入伍学生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学习;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定向生、特招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等);

2.由低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3.学籍状态为休学或保留学籍;

4.已达到退学条件;

5.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

6.艺术类、体育类和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互转;

7.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8.当前年级为三年级及以上;

9.其他不符合转专业学习的条件。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1项只适用大学一年级学生,学校转专业工作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生按照第五条第2、3、4、5、6项申请转专业,可在第二至第四学期提出。

第八条凡因身体条件、学习困难、兴趣专长、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等原因申请转专业,学生需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院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将材料递交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函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并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后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前30%,申请转专业学习,应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计划确定。每学年第二学期,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接收专业和计划人数,经教务处审定后统一公布。原则上,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原招生总数的5%。

(二)转专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足转入专业要求,则首先满足第一志愿,每个班级转出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该班级人数的10%之内。学生申请后由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三)学生遴选。转专业学生录取,根据申请人数和计划接收人数比例分两类进行。对于申请人数低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教务处根据申请材料直接确定录取名单;对于申请人数高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优先录取平均学分绩点居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其余学生的录取由转入学院制订具体办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学院转专业工作开始前进行公示。

(四)名单公示。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预录取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或校纪委提出,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

(五)文件下发。公示期满无异议,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划财经处、后勤管理处、综合保障中心、档案馆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将本年度转专业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初到转入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学习后,原则上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由专业负责人对其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由教务处下达补修课程通知单。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6〕6号)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