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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活动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管理,主要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参考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经部是学校继续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收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等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收费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管理各类学生的收退费、与校外函授站(教学点)费用收缴及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收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计划财经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校内、外办学单位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应按照省物价局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如调整或新增收费项目,应根据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和审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条继续教育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在学校网站公示外,还应通过部门办公网站、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及公示牌、公示栏向学生进行公示。

第七条继续教育各类学生学费应按年度收取,不允许跨年收取。

第八条学费、住宿费缴纳时间规定:

(一)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缴纳学费。

(二)成人学历教育老生,每年1月5日开始缴纳学年年度学费。

(三)非学历培训班学生住宿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四)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按“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涉及学费标准或应收金额变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转站点:

1.在第一学年转专业、转站点的,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2.在第二学年转专业、转站点的,第一学年收费标准不变,第二学年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因当年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应收差额,多交金额在下一学年学费收缴时进行抵减,少交金额在当年度补齐。

(二)学籍变动学费抵缴

因学生个人信息录入错误导致重新入学,旧学号下所缴学费全额抵缴新学号下应缴学费。

第十条非学历培训班学生按培训项目备案标准缴纳培训学费。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

学历教育收费方式:学生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实行自主缴费,严禁由中介机构(包括函授站和教学点)或个人(包括在校老师和学生)替代学生代缴学费。

非学历培训班学生按培训项目备案以对公转账方式上交学校。

第三章退费及欠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费收取后,原则上不办理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要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审核,一般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根据先缴费后注册学籍管理规定,对不按时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以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未注册学生不能预约学习,不能参加考试,不能登记录入成绩;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因学生自身原因欠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由于合作办学单位原因造成学生欠费,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作办学单位承担。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学生通过电子支付上交学费,学校计划财经部在确认款项到账并对账无误后,通过关注相关公众号,学生自行打印。

非学历教育费用依据协议金额,由学校向交款单位开具发票,交款单位对公转账到学校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票据是学生缴纳义务完成的重要证明,也是财务报账重要凭证,缴款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五章学费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学费收入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划拨。由各函授站(教学点)提供票据,学校计划财经部进行核拨。

第十八条学费结算规定:

学历教育学费一年结算一次。

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每年的3月30日前,划拨返款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前。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收费、挪用学生学费的合作办学单位,不予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收费不入账或将收费私存或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五)坐收坐支所收费用的;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