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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
  1.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我校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作用。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组织管理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组”),负责《标准》的整体实施计划及调控。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晋城校区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综合保障中心主任、体育学院院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全面负责《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体育学院院长兼任。

第三条 工作领导组职责

1. 定期召开《标准》工作领导组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大工作的推进力度,对测试中的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2.保障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标准》的具体实施,包括:测试仪器、设备器材的购置与更换、测试人员的培训费、宣传活动费等,做到专款专用。

3.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学院落实《标准》的情况进行考评。

4.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相应政策,提出整改建议。

  1.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1. 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作为人才培养重要指标,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导向明确、诚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制度。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6]2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42号)的规定,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体质健康测试(各指标的测试、数据的统计、整理、上报)计入教师工作量,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的《标准》测试项目的课程培训纳入教学工作。

    3.对体育学院上报的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学生代测等行为或弄虚作假等情况,按学校考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处职责

    1.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将学生的《标准》测评成绩纳入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等评奖评优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奖惩制度。

    2.对实施《标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教务部门联动,加强、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第六条 体育学院职责

    1.负责培训测试工作人员,使其按照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标准》中的测试项目并完成数据的整理、上报。

    2.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研判制度。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3.建立不合格学生体质干预机制,切实提高学生体质。

    第七条 综合保障中心职责

    加强医务监督和值班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标准》工作,对不适宜参加体质项目测评的学生,进行健康诊断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各学院职责

    1. 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由专人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标准》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测试。

    2.组织、教育、加强、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对未达标学生进行有效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2. 组织实施办法

    第九条《标准》具体测评计划由工作领导组根据当年上级文件的要求确定,提前下发。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标准》相关文件制定如下的办法:

    1.测评项目: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裸眼视力。

    2. 标准的评分根据教育部的《标准》评分表进行评定;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3.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4.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标准〉登记卡》,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5.学生毕业时的总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即:

    学生毕业总评成绩=毕业当年得分×50%+其他学年平均得分×50%

    毕业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校开设的《体适能》等课程,并完成规定的锻炼内容和学时,经考核合格,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总评成绩评定为及格。毕业时学校为各学年均参加体测且毕业成绩达标者颁发由校长签发的《太原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证书》;同时授予体测成绩优秀学生“太原科技大学体魄强健毕业生”荣誉称号。

    6.学生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学年的体质测试,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该学年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对于每学年缺测的学生(申请免测的学生除外),该学年《标准》成绩记录为零。

    7.学生管理、评优、考试管理等过程中对《标准》成绩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各相关部门制定文件执行。

    8.建立《标准》测试结果的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度春季运动会期间对工作突出的学院和测试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

9.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平时锻炼积极努力,仍达不到及格标准的特殊体质学生,测试中心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定办法,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组”批准。

10.测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如有代测等行为或弄虚作假等现象,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