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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由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成人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为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的相同专业或山西省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近专业。符合以上专业要求的,属我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收录取的函授本科毕业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具体条件是: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2. 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各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通过学位课程(1门外国语,1门专业基础课,1门专业课)水平统一考试。

第五条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1. 外国语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学期间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英语(二)”考试,并成绩取得合格。(注:在学期间参加山西省学位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则成绩有效。)

  1.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函授教育各专业指定的1门专业基础课、1门专业课由学校统一组织,成绩取得合格。

  2. 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命题和评卷由山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督;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监督和检查,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 在校期间,曾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3. 在校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1. 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

    3. 成人教育学院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授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