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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7-08-26    点击:

校教字[2014]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持我校“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第二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由招生办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填发我校学生证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肝类患者需具有最近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等费用,凭计财处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各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学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日经班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构成

第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校级必修课约65学分,学院(部)级必修课约64学分,专业必修课约15学分,选修课约1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约35学分,具体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组织各专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学制、学位类别等。

 

第五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必修课与选修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军事理论每32学时计1学分;形势政策112学时计2学分;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4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学生学习的优劣用质量绩点来评定,考试课质量绩点分为8档,即: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90以上

4

8589.9

3.5

8084.9

3

7579.9

2.5

7074.9

2

F

6569.9

1.5

G

6064.9

1

H

60分以下

0

                      

考查课质量绩点分为5档或2档,即: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4

  

3.5

  

2.5

  

1.5

不及格

0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合  格

3.5

不合格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质量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即:           

如某门课程不及格,该课程的实际所得学分即为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大类。理论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实践环节全部为必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识教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学科基础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公共基础)、学科大类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素质拓展等。

通识教育课程,主要按照教育部的基本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介绍》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应用领域的发展,又要兼顾我校专业的优势与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的主要途径。

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选修课由校级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是指限定学生选修,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规定科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可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

校级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科学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共有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五类课程供各专业学生选修,要求本科专业学生在五类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三类,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或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前沿性等特点。

 

第七章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12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学生选课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并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八章  成绩的考核、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必须在取得60(含60)分、及格(含及格)或合格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对不足一学期的课程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及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和二级分制评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初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要求、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卫生所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办法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2、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考试课均按“60分”记,考查课均按“及格”记。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成绩记载栏内记“0”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并打印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本人与教学秘书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并通知学生,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不得更改。

  6、学生成绩记载由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保存,学生需查阅时,可登录太原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或由教学秘书办理查询。

 

第九章  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填写“缓考审批表”并出据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表相应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缓考在下学期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二十五条  缺考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不及格、缺考的理论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跨学院课程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时间由各学院(部)安排。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教学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做,并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复)学等原因,重新编班学习,需补修该年级、该专业已学,但本人尚缺课程。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4、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根据拟转入专业的容量,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等);

  2、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3、不同批次、不同类别之间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到拟转入学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贫苦地区专项生的;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若原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不同,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算;对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开设,而学生在转入前没有修读的必修课程,应予补修,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等)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并不得提前复学;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与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又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公示,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应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一学年所获学分仍不足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必须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试读,试读期间所获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入学资格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我校正式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