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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

为激励广大教师为学校科技工作发展做贡献,推动和促进学校科技工作上规模、上层次,进一步提高学校科技工作整体水平,学校设立“太原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科技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一、评选原则

坚持政治突出、业绩突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

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面向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向长期工作在一线的科技人员倾斜。

三、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学术不端行为,申报的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主持并结题国家级科技项目,发表“三类高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近五年(时间从通知发布之日算起)取得以下七项条件之三者可以推荐,40岁及以下教师取得以下七项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

(一)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军工重大项目。

(二)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二)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三)取得重大突破性科技成果(以成果评价认定书为准)。

(四)成果转移转化或产业化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进账转化经费达到较大收益。

(五)在国内一级学会担任副会长及以上或在国内外知名期刊担任副主编及以上职务。

(六)发表业界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七)政策性(专题性)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意见产生较大的社会意义与贡献,得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采纳或领导人批示。

四、评选组织

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学术水平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校成立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教师节前后对获奖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五、评选程序

(一)学院(中心、校区)依据评审标准推荐候选人,每个部门可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需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处。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候选人,审查内容包括政治表现、科技业绩等方面。

(三)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分标准》,得分不低于100分者进入科技突出贡献奖遴选程序,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四)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表彰奖励。

六、表彰与奖励

太原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2人(原则上优先评选40岁及以下1人),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人。

七、其他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太原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