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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山西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晋科监发〔2019〕60号)、山西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晋科监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项科研活动全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太原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太原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各学院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科研诚信教育组织工作,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科学技术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各学院(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申报与评审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学院(科研机构)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各学院(科研机构)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由负责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科研诚信督导组要定期抽查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等。

第十三条各学院(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五条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科学技术处建立“太原科技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学院(科研机构)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