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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综合保障中心运行模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21    点击:

为顺应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趋势,盘活学校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学校后勤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实现后勤服务“提质、节支、增效”目标,同时,为学校人事改革提供有效支持。为确保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良好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职责

(一)履行“一职能、两服务”,包括:

1.职能工作:中小幼、卫生所等管理。

2.保障服务:校区水电气暖运行保障;学生公寓管理;日常维护、维保、维修及其它服务;特种设备运行保障等。

3.经营服务:对内或对外创收性服务。

(二)学校人事改革、转岗分流的“托底”单位。

二、中心运行模式

(一)保障服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中心的保障型服务行使监督、指导职能,包括经费使用、过程监督、质量验收等。

1.保障服务经费预算由后勤管理处、中心共同编制,经学校核定后纳入年度预算。

2.维保、维护、维修及其它服务,经费预算三万元以下的项目(特种项目除外),由中心按学校相关规定立项审批后组织实施;经费预算三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特种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立项审批,可优先安排中心承揽。

3.中心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经营服务:项目立项、经费管理、审批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经费预算

1.水、电、气、暖等政府收费:根据2015-2017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按照平均值的95%核定。

2.日常维修、维护、维保经费:根据2015-2017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按照平均值的100%核定。

3.后勤管理处立项项目:按照学校审定的控制价,人工费按40%核减,管理费、税费按100%核减,材料费根据采购流程审批。

4.中小幼政策性拨款及50%幼儿园幼儿保教费,划拨中心统一使用;中小幼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及基本运行经费由中心承担(不含人员工资)。

5.中心创收性收入的利润部分,学校、中心按照4:6的比例提取。

6.节支经费和利润提取部分:用于职工奖励绩效、中心发展等。

四、经费核定

1.从事职能性工作职工:按照校内同类型人员标准,全额拨付。

2.从事非职能性工作职工:校内绩效工资按实际人数,2018年核减5%,2019年核减10%,2020年核减15%。

3.学校水电气经费:以2015-2017年主校区、北区、中区实际支出费用平均值(约2300万元)为基数,核减5%经费,三年不变。南校区、新校区按照实际收支核拨经费。

五、薪酬标准

1.从事职能性工作的在编职工(处级干部及中小幼、卫生所人员):与学校其他职工的薪酬结构相同,经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

2.从事非职能工作的在编职工:基本工资标准不变,校内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中心制订(个人校内绩效工资上浮不得超过原标准的40%),报学校人力资源处核准后执行。

3.各类编外用工人数、薪酬总额报人力资源处核定,薪酬发放标准由中心制订,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