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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6-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晋教人[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学决定生存、科研决定水平、服务决定地位、质量决定兴衰、制度决定成败”的管理理念,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升科研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导向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激励机制,引导激励全校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

第三条 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岗、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和特设岗等五类岗位,按类划分层级、按需聘任使用,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设立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标准。

第四条 坚持“分类评价,分层考核;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加强学校对二级单位(部门)及二级单位(部门)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实现各类各级人员的履职考核与待遇、奖惩、晋升紧密挂钩。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部门)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核拨的分配方式。各二级单位(部门)在《太原科技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年度具体分配方案,按照教职工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以下简称“校绩效领导组”),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审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校绩效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数据测算、起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组织审核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二)二级单位(部门)成立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报岗情况、起草本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考核岗位履职情况以及起草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等。

第二章 核拨构成与标准

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和综合奖励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以在岗人员实聘的岗位为依据,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完成岗位基本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其他人员根据履职尽责、日常考勤等情况核定。

二、教学科研人员业绩绩效工资以在岗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为依据,根据承担教学计划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其他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根据承担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的考核情况核定。

三、综合奖励绩效工资包括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综合奖励以及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项目激励、计酬不计量绩效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总额=∑[教学科研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核拨标准+相应岗位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教学工作总量×工作量酬金核拨标准+年度综合奖励+∑[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项目激励+计酬不计量绩效等]。

注:“相应岗位”是指教职工岗位聘任对应的岗位类别和级别;“年度综合奖励”是指学校向二级单位(部门)核拨的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奖励以及年度考核奖励,由二级单位(部门)自行制定发放细则,其中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按照不高于学校奖励标准的原则,已纳入学校奖励范畴的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各类岗位的聘任对象、岗位等级和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下:

一、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对象为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包括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不要求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岗位共设置12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教学科研岗位核拨标准

岗位级别

十一

十二

岗位绩效(万元/年)

K1·M

K2·M

K3·M

K4·M

K5·M

K6·M

K7·M

K8·M

K9·M

K10·M

K11·M

K12·M

业绩绩效

根据工作量据实核拨

技术职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注:M为基数;系数K1~K12取值分别为6、4.5、4、3、2.5、2.2、2.0、1.8、1.6、1.4、1.2、1.0。

二、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从事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及幼儿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0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核拨标准

岗位级别

三、四级

五至七级

八至十级

十一、十二级

十二级以下

岗位绩效

(万元/年)

3

2.3

1.7

1.3

0.7

业绩绩效

R1·M

R2·M

R3·M

R4·M

R5·M

技术职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助理)

初级(助理以下)

注:M为基数;系数R1~R5取值分别为3、2.2、1.8、1.2、0.8。

三、管理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共设置10个等级(其中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岗位分Ⅰ、Ⅱ两档),各级别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管理岗位核拨标准

岗位级别

岗位分档

岗位绩效(万元/年)

4.5

4.0

3.0

2.7

2.4

2.3

1.9

1.7

1.6

1.5

1.3

0.7

业绩绩效

G1·M

G2·M

G3·M

G4·M

G5·M

G6·M

G7·M

G8·M

G9·M

G10·M

G11·M

G12·M

行政职级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及见习

注:M为基数;系数G1~G12分别为4.5、4、3、2.8、2.4、2.2、1.9、1.8、1.6、1.5、1.2、0.8。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部门)正式在编的工勤技能人员。工勤技能岗位共设置5个等级,各级别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业绩绩效工资核拨标准如表4所示。

表4 工勤技能岗位核拨标准

岗位级别

岗位绩效

(万元/年)

2.0

1.7

1.3

0.7

0.5

业绩绩效

L1·M

L2·M

L3·M

L4·M

L5·M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注:M为基数;系数L1~L5取值分别为2、1.8、1.2、0.8、0.5。

五、特设岗位的校内绩效工资核拨按《太原科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部门)创收节支,相关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外派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以年终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核发各二级单位(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二级单位(部门)必须完成年度基本任务且考核合格。对于未完成工作任务、出现人为失误、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核减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相应比例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部门)制定和实施岗位考核的原则与要求:

一、二级单位(部门)要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精神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在制定时要科学合理设定基本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任务,制订考核标准要与质量、业绩以及效果等挂钩,特别要考虑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的提升。另外,还要科学调整考核项目及内容,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指向明确、便于操作。

二、申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所申报的岗位等级聘期内不得变动。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务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三、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在确保完成管理岗位职责前提下,可适当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须承担至少1门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80个教分。享受相应教学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和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以及科研、教研项目激励、计酬不计量绩效等。

四、在教学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按照管理岗位考核。其中,选择管理岗位绩效工资的教师,可适当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须承担至少1门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00个教分。享受相应教学酬金、指导研究生酬金和教育教学奖励、科研奖励以及科研项目激励、教研项目激励、计酬不计量绩效等。

五、专职辅导员按照辅导员管理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享受固定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参照表2),可承担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教学工作量不超过80个教分),享受相应教学酬金。教师兼职辅导员按照每年6000元的标准核拨校内绩效工资,由学生处根据考核情况报人力资源处统一发放。

六、实验室教辅人员由教学单位按照实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担任非领导职务(含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实际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享受相应级别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职称职务变动人员,从聘任(任命)之下月起执行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新入校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调出人员,岗位绩效的80%部分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剩余部分按照实际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任务的比例发放。

九、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事故或未完成本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扣完:

(一)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出勤:全年旷工连续三天或累计五天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连续三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超过以上天数者,可视情节直至全部扣发。全年事假累计达十五天及以上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累计达三十天及以上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累计达四十五天及以上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全年病假累计二十天及以上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累计三十天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累计达六十天及以上的可视具体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及以上。产育假期间不享受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60%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

第四章 方案制定和发放要求

十四 各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必须以合理明确的项目任务为基础,发放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发放标准要合理。单位(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制订前必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院党委会(党总支会)审议,再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通过,然后报送校绩效领导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召开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3/4以上人数表决同意后,向全体教职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报送校绩效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十五 各二级单位(部门)制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严格以本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制定程序要合规合矩,分配结果要客观公正。所有不符合《太原科技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本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的任何项目一律不准发放。

十六 各二级单位(部门)要严守对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的公示要求。公示内容须完整详细,公示项目要明确具体,分配标准必须量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起止日期要标明,公示的渠道要易见。

一、公示内容:单位(部门)年度综合奖励的总额、构成、比例;分配项目、依据标准;每位教职工的发放明细及总额;本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等。

二、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在须公示的资料上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后,每位教职工在公示的年度具体分配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三、单位(部门)在公示结束后,按期把上述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报人力资源处,本单位(部门)留存复印件。

十七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经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对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涉及的基数M(≧1万元)在核拨当年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涵盖的事项、内容或疑义之处等,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领导组负责解释、认定。

二十 本办法从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