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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2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精细化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五条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三级”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工作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有关副校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牵头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并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放射物、实验室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研究生学院是学校研究生实验研究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工作教育培训、指导与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应督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提交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安全管理

1.病原微生物菌(毒)安全包括采集、携带、运输、保藏管理、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2.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菌(毒)和样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

1.涉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加强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方面安全管理。

2.确保重点部位自动检测、泄漏检测报警、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和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特殊机电装备安全管理

1.加强特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操作培训,加强防护管理。

2.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对高压、大电流等强度设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等,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要求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标准验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要对实验室开“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彻底整改消除。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资产管理处协同安全保卫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要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