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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器材(以下简称设备)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学校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级领导要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当赔偿,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要写成书面材料(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院、系主管(含所、中心)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上交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2、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4、未经许可,拿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5、工作责任心差,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一般设备器材,经实验室主任证实,院、系主管领导主任认可;贵重设备器材,经院、系主管领导组织鉴定、证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可,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期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3、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八条 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填写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处置表,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于一般设备(800元以下)或一般事故,报院、系处理;一般设备(800元以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院、系主管领导、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校长和保卫处处理。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4、凡可作为个人、家庭使用,如录音机、照相机、录象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应按原购价赔偿或者折旧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

    5、损坏丢失设备,要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机电设备18年,仪器仪表15年,电子设备12年,钢(铁)制设备10年,微型计算机8年计算,情节特殊的可根据仪器设备器材使用年限、现状,并结合市价合理计算。对于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要立案处理。

赔偿金=设备原值(人民币元)/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K 

K为设备残值系数:机电类设备K=设备原值×0.03

电子类仪器 K=设备原值×0.01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分担赔偿费。分不清个人的责任事故由院、系主管领导负责赔偿费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是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缴的,教工由学校计财处在工资内扣还,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赔偿费全部用于学校的设备维修或购买仪器设备和器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