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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学校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资金是指纳入学校核算的各类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各种收费、捐赠资金、科研经费、其它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除外),均适用本办法。招标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是应进行招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责任。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的采购可根据资金性质、实际用途及特殊需求另行制订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购买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论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列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山西省财政厅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依据山西省财政厅编制的采购目录执行。

(三)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和限额之下的,或者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招管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务、科技、财务、审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以及分管晋城校区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经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

招管委的职责: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审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查招标采购执行情况;有权根据本办法第一条中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结果;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管委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采购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招标办的职责: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组织实施学校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工作;指导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限额以下的采购工作;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审查《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审批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审定采购(招标)文件;办理委托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事宜;敦促有关机构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建立、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定期向招管委汇报工作,重大项目及时报告;负责限额以上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协调采购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编报学校采购统计报表;组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 学校分别设立基建工程(服务)、修缮工程(服务)、货物(服务)三个采购工作小组。基建工程(包括基建设备、材料及相关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基本建设管理处;修缮工程(包括材料及相关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后勤管理处;货物(包括设备及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设在资产管理处。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编制采购实施细则,并报招标办备案;组织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拟定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并向招标办提交;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项目的采购文件;建议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工作;在学校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活动中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组织采购项目申请部门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洽谈采购合同中有关技术细节;牵头办理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事宜;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协调采购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招标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各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应按要求将采购申请和论证报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和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后,向招标办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相关论证报告和《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经招标办确定采购方式后,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学校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采购项目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需在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产品品牌、型号、配置,填报采购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由招标办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供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成交的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和资金限额,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和资金限额以外的采购项目,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的项目,由招标办依据批复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学校的分散采购工作分为基建工程(服务)、修缮工程(服务)、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采购工作四大类。限额以下采购工作由采购工作小组在招标办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限额以上采购工作由招标办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下达的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程序

凡使用学校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简称限额,此限额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随时调整)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及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劳保用品、办设备及用品、图书资料、药品及试剂、医疗易耗品、医疗器械、木器家具和学生公寓用品等)、服务项目(相同性质的项目合并计算)、修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附设工程等)、基建工程(包括基建设备、基建工程大宗材料),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简称校内限额,此限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随时调整)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在招标办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招标办备案。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采购工作小组备案。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在采购工作小组指导下,由二级单位或课题负责人通过询价方式自行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自行采购。其中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履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项目申请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登记验收(资产管理处)相关手续。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采购项目按照本文件第十一条实施。属于科研类项目按照学校科研经费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对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提交会议纪要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政府采购前,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应对有关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向采购工作小组提供考察建议,但不得有任何影响采购活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组织两种。自行组织是招标办或采购工作小组自己组织采购的一种形式;委托组织是招标办将采购任务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一种形式;凡是政府规定限额以上报备的项目应以委托组织为主,具有特殊性的或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经招管委审批并报请有关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投标、谈判、询价有效期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条款修改。

第二十一条 由使用部门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组织商订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并完成合同会签(协议供货合同除外),学校和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具体参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合同原件留存校长办公室、计划财经处各一份;合同资料(或复印件)同其余采购资料提交归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学校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使用人和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有争议的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和外贸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对于1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及30万元以上的国产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人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外贸代理机构代表及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参照学校验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方式到计划财经处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采购工作小组和各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三) 招标办负责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采购工作小组、项目归口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本文件第十五条负责限额以下政府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三年以上的档案可移交档案馆。

第四章 招标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政府采购合同应由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审核,经办采购的人员与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标办建立招标采购“信誉档案”。对投标行为规范、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优先将其列为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对违反有关采购规定,有互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擅自弃标、低于成本报价、未有效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监察处应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招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行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预算或评标专家等保密内容。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

2.招标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附件1

太原科技大学采购审批表

申请单位(申请人)

采购需求(须附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数量:

预算总价:

资金来源:

货物安装、建设施工、服务地点:

单位负责人

或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计划财经处

经费审核意见

纳入本年度预算情况:

是否同意使用该项资金。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采购办公室

意见

拟采取何种采购方式:

拟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校长意见

(10万元及以上)

是否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

是否同意该项目启动: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采购

管理委员会意见

(100万元及以上)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经办人签字:

邮箱: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正三副,计划财经处留存原件,申请单位、招标办和归档部门各一份复印件。

填表说明

一、太原科技大学采购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采购数量;

3.详细阐述采购理由;

4.采购依据(要有财政预算文号的财政厅下发的预算文件或各机关转发财政厅的文件以及学校本年度预算文件);

5.采购物品明细及清单;

6.采购物品详细技术要求;

7.说明资金来源;

8.货物安装、建设施工、服务等配套设施是否已确定;

9.其他需要注意事项(比如水电、消防、安全保障设施等);

10.经办人签字。

二、项目主管校长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是否需要上校长办公会审议;

2.是否同意该项目启动。

三、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是否同意招标采购办公室意见。

附件2

招标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第一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条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熟悉所采购项目和采购程序的人员或计划财经处、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5)组织开标;

(6)评标及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

(8)签署合同;

(9)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如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招标办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申请部门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熟悉所采购项目和采购程序的人员或计划财经处、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熟悉所采购项目和采购程序的人员或计划财经处、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制定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3)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4)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熟悉所采购项目和采购程序的人员或计划财经处、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招标办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废标达到三次的采购项目,采购任务中止,由使用部门重新论证、重新立项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条 在学校施行的各种招标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相应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采购人确定校内专家组成员应在学校招管委其他成员部门的监督下在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推荐的评标代表应由采购工作小组会议推荐并报招标办确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评标代表必须回避。

第五条 委托招标采购时,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发改委、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及其他项目,一般应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安排下按规定进行;特殊项目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为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后,按照分散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招标。

第七条 本附件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其中未提及的或不清晰的条款应依照以上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