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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制订本调解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校级领导1人

(二)工会代表1人

(三)人事部门代表1人

(四)监察部门代表1人

(五)组织部门代表1人

(六)法律专业人士1任

(七)教职工代表1人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和人事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学校、校属单位、部门与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或人事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从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解请求事项及要求

(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推举代表1-2人参加调解活动,代表人应出具由其它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委托书参加调解,否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

代表人放弃、变更调解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调解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书面答辩。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第五条的劳动人事争议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调解会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及时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听取调查人员对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的汇报。

(三)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人事合同进行及时公正的调解。

(五)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六)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它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调解协议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为学校的最终决定,调解协议自送达并经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在3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校长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