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二级单位民主建设,根据《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系)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听取、审议本单位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院(系)领导的工作报告;
(二)干部任期目标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三)年度经费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五)其他涉及本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讨论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聘任制等实施办法;
(二)教职工奖惩规定;
(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议、决定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收益分配原则和使用办法;
(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三)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第九条 参与民主评议本单位处、科级干部。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公开选举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院(系)及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选代表应为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办事公道认真、作风正派、关心集体、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教职工。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构成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总数在51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为40%左右;
教职工总数在101至150人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
教职工总数在15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左右。
教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须取得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委员会主席任副组长,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紧密结合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日程,提交二级教代会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做好大会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推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的有关工作;
(四)做好征集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换届时选举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检查与反馈参照校教代会提案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部门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工作,定期向校工会汇报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维护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学院(系)部门工会外的机关、教辅等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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