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情况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情况 >> 正文

太原科技大学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代会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学校科学管理,依据《工会法》、《高等教育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进行巡视。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任职单位回避原则。

第四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各单位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各单位开展和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

(三)了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了解职能部门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

(六)针对教职工普遍反映的问题开展调研和检查。

第五条 巡视组的派出及人选,根据巡视任务的需要,由学校教代会常设机构统一决定。

第六条 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巡视员从教代会代表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派;工作人员从教代会、工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派。

巡视员及工作人员应选派具有较强责任心、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巡视组的职权是:

(一)列席职能部门的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向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三)主持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五)将巡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教代会常设机构。

第八条 巡视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巡视组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巡视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四)巡视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第九条 巡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

第十条 巡视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每次巡视前,要事先拟定巡视提纲,确定巡视内容。巡视结束,要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并上交教代会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