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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提案的征集、答复办理工作,发挥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下设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认。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大政方针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是:

1.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制订工作计划。

2.组织和征集提案。按成员分工范围,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和协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与提案工作有关的文字性工作及提案的立案、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一人单独或几人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可以就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提案应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情况准确,能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

第九条 代表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钢笔书写或打字,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简明扼要,意见、要求和建议具体,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第十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 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问题。

2.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 基层部门有权自行解决的问题。

4. 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

第十一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代表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1.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对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送交提案办公室。

2.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合理的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3.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全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闭会后的提案,随时分别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教代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承诺处理期限并在期限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期。

第十六条 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要做到件件有书面答复。复文一律用A4纸打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对复文的要求是:

1.提案提出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预计在何时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4.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答复,除复文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二十条 提案代表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如属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复。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再次复文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结果、答复办理等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接受代表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提案的反馈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或没落实的,都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等情况,提案委员会将对办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常设主席团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直至罢免。

第七章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比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提案质量,有利于学校改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设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奖。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评比条件

1.提案必须符合学校提案征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言之有据,据事论理。

2.提案能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心愿,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3. 所提意见简明扼要,建议具体,措施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有代表性。

5、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第二十六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2、落实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3、提案落实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4、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感到满意。

5、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1、由提案工作组提出初评意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集体评议通过。

2、优秀提案按照提案总数的10%左右、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按照承办单位的30%左右的比例确定评选名额。

3、颁发“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评选结果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上表彰,并在校内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太原科技大学教代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能有效地落实《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工作目标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围绕实现教学研究型大学这个中心任务,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提升科研水平积极进言献策,努力提升教学科研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条 基本工作思路

积极支持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正确、高效地开展工作,通过调查、反馈、建议、汇报、督促等方式,不断优化学校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

第三条 基本工作任务

一、清楚国家相关的政策、制度、发展战略、改革思路、工作重点等。

二、熟悉学校现行的制度、工作方法、工作流程等。

三、收集和反馈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研校内外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先进的工作思路、方法等。

五、推进先进可行的制度、方法等。

六、深化教书育人活动。

七、激励优秀的班级和教师。

八、提升学生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满意度。

第四条 网络组织设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设立教学工作组和科研工作组,并建议各学院也设立教学和科研工作组。

一、教学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教师联系渠道和学生联系渠道,收集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科研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教师联系渠道,收集教师对科研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基本工作方法

采取“五个一”的基本工作方法。

一、一班一校比较法。建立一个班级比较一所高校(国内外高校均可,国内高校是二本以上的院校)的长期观测比较制度,定期与我校的情况进行对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每年提供一份比较建议报告,上半年是大一、大二的班级,下半年是大三、大四的班级。学生建议报告经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统计分析后报学校领导。

二、一室一校比较法。建立一个教研室比较一所高校(国内外高校均可,国内高校应是211范围内的院校)的长期观测比较制度,定期与我校的情况进行对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每年提供一份比较建议报告,上半年是硬科学教研室,下半年是软科学教研室。教师建议报告经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统计分析后报学校领导。

三、一人一本研究法。给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每人订阅一份高教类核心期刊,每人每年提供一份学校教学或科研工作研究与改进建议报告。

四、一期一题推进法。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提出一项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大的改进建议。

五、一年一奖激励法。设“负重奋进奖”。对学生班级和教研室提出的建议,年终进行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六条 基本工作流程

 

第七条 工作纪律与任期调整

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们要积极开展工作,不积极开展工作的委员可以提出退出申请。

二、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们要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因工作失误给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建议其退出委员会。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

四、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四年。

五、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选举办法由教代会常设机构确定。

太原科技大学教代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成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代会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有利于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校内部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实现学校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和教(职)代会及其常设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具体组织下开展工作。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按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与评议范围

第五条 监督评议干部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群众评议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规范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民主评议范围主要为校、院(部、处、馆、中心)两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与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晋升以及优秀表彰等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八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草拟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施方案;

2.参与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中出现的问题。

3.整理代表评议的意见,统计测评结果,报送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报送党委,并向代表和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情况。

4.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5.有计划地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巡视、咨询活动,促进其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6.向广大干部、代表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第九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自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高等教育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3.为人师表,勤奋敬业,扎实工作,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情况;

4.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情况;

5.主动关心教职工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情况。

第五章 民主评议的工作制度、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民主评议的工作制度、方法

1.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双代会”工作部署开展工作。

2.要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纪律,注意保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作出决定时应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在调查和讨论有关问题时,涉及到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的程序

1.干部述职:被评议领导干部在教代会上向教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相应措施。

2.民主评议:各代表团组织教代表进行口头评议,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评议意见;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测评结果。

3.意见反馈:由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评议情况;由校党委向被评议领导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评议情况;对民主测评中称职(含)以上得票率低于60%的领导干部,由教代会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撤免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修改权归教代会。

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下设立生活福利委员会,并结合我校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报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制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办法和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对每年学校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对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的提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对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残等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5、引导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开源节流,全面认识发展建设与提高生活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协助党政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福利观。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支持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搞好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事业。

第四条 基本工作方法

1、 发挥好各委员自身的“代表、参与、协调、服务”作用,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福利费使用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对教职工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进一步开展好福利工作提出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2、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涉及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执行和实施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决议,完成教代会及工会交给的有关工作。

4、负责教代会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条例、决议等的解释工作。

5、针对教职工反映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生活福利委员会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带队,组成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调研小组,到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促进相互交流、相互理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对问题的处理办法,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六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由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七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科技大学教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使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及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工作机构。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条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若界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认。

第三条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分(租)房活动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和收集教职工对分(租)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着力将教职工关系的热点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以及监督整改,为解决好我校教职工公平分(租)到住房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住房管理监督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1、参与教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2、对教职工提出的涉及住房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3、主持“住房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教代会通过后监督实施;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利用各种方式使广大教职工了解住房情况;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教职工诉求,拟定监督的重点,抓好主要矛盾;

5、要广泛听取、反映、吸收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考虑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谋私利,遵守相关的纪律。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重要性,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7、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协助相关部门搞好房屋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途径及方法

第五条 住房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定期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工作,汇报对监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督察落实情况。

第六条 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必须认真学习教代会精神,贯彻教代会决议,坚决维护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意见箱、听证会、座谈会、个别谈心、问卷调查等)广泛收集教职工住房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七条 组织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决议经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和规定,提高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树立良好的人格形象。

第九条 增强全局意识和群众观点,既要自觉服务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和大局,又要敢于代表与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组织和群众的重托。

第十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按程序、按规则、按纪律办事。要以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把住房管理监督工作与推进学校建设发展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