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代会常设机构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保证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根据《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以及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领导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驶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根据教代会职责或按照党委的要求召开。
第五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事不在时由主席制定副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前,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常设机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三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十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讨论决定一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教代会工作的指示和文件,并提出实施方案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有关制度。
(三)研究确定通过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听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
(五)研究决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的议题如有表决事项,必须由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依照规定确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会议批准后由校党委公布,由校工会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结合我校实际,本届教代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