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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1-11-0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方案》(晋教研[2018]5号)等文件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 (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强化导师岗位意识和育人责任,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责权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 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领导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领导组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人力资源工作、学科建设工作和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研究生院院长、人力资源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学技术处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负有教书育人双重职责,既要传授研究生知识,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引导研究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和品德楷模,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五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六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以及各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

第三章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1)注重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4)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5)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引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支持。

第八条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2)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3)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进展报告 2 次,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 2 次学术研讨,强化学术指导。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4)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5)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学院、学科,安排和检查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6)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

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7)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按照学校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对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专利与其他科研成果)负责。

第九条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1)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参加校内外招生宣传活动,及时掌握所指导本科生报考意向,吸纳优秀的本科生进入课题组持续培养,利用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等机会,加大对学校宣传力度。

(2)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协助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条参与学科建设工作。

(1)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2)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保持本人或本学科团队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

(3)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

引导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为学科梯队补充新鲜血液。

第四章导师禁行行为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遵守“十不准”:

(1)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不准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2)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挂名为别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突破招生资格招生。

(3)不准超过1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4)不准对代写论文、抄袭、实验数据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听之任之。

(5)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6)不准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等。

(7)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8)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

(9)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10)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导师立德树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建立导师职业道德、学术能力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师德考核放在导师考核首位,构建培养质量为导向的岗位考核制度。实施导师岗位考核与招生资格审核一体化,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近三年的教学与科 研情况。通过考核者,方可进行研究生招生申请。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培养质量问题,将视情况给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违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对师德失范的研究生导师在导师聘任、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现一票否决。学校将定期选树、宣传一批师德建设先进典型,展现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形成强大正能量。

第十三条导师在每届研究生毕业后、招生资格审核前,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进行自我小结,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学院在每届招生资格审核时,除按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学术条件外,应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责情况同步审核。

第十五条每届研究生毕业时,学校开展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学院组织实施,采取研究生评教、个别访谈、座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相关学院及研究生院,进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研判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将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导师被反映违背禁行行为,经查实后认定其为评价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